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沛县法院公布八例保全典型案例

2022-11-3 23:09:28

来源:沛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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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深入推进司法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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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

是一项重要的民事诉讼制度

为引导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公众

正确认识、理性对待

沛县人民法院

梳理发布八例保全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

灵活查封担保财产  审慎解封企业基本账户

承办人:金战磊

01

基本案情

某工程公司诉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沛县法院依据原告申请,冻结了被告某建设公司基本账户的银行存款1410000元。保全措施作出后,被告向沛县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法院准予被告以其公司另一账户提供担保,将企业基本账户解封。 

02

案件办理

沛县法院依法核实被告提供的担保账户确系被告公司账户,且账户内存款确已满足保全标的,为保障被告公司正常经营运行,沛县法院迅速变更保全账户,解除了对被告企业基本账户的保全措施。

03

典型意义

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恶意转移财产,使生效法律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但在现实生活中,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往往要求法院将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账户冻结,甚至要求法院超标的保全,以此逼促申请人还款或取得有利诉讼地位,甚至部分申请人将该做法作为诉讼“技巧”,严重影响被告企业的正常经营。本案中,沛县法院秉持善意文明保全理念,按照全面优化营商环境的战略部署,巧用置换保全措施,将财产保全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降到最低,保障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案例二

审慎灵活变更保全 助力企业资产盘活

承办人:毛媛媛

01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底,原告无锡某公司因与被告徐州某公司发生承揽合同纠纷,诉至沛县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企业提出保全申请,沛县法院依法对被告企业名下位于沛县某工业园区的土地及厂房进行了查封。采取保全措施后,被告企业向承办法官称,被查封的土地及厂房是被告企业经营重要生产资料,为实现企业复工复产,目前有盘活土地及厂房的具体经营计划,此时若继续查封,将会对企业的复工复产和未来发展造成极大影响。被告企业遂向法院申请解除对其土地及厂房的查封措施并请求以同等价值为担保,以变更被告企业名下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

02

案件办理

针对被告企业的变更保全申请及反映的相关诉求,承办法官考虑到本案保全价值较高,在与双方当事人多次沟通和协调后,原告同意了被告的变更申请,后经沛县法院综合评判,及时作出准予变更保全的民事裁定,依法解除了对被告企业名下土地及厂房的查封并依法冻结被告企业名下银行存款260余万元。

03


典型意义


在处理涉企纠纷时,沛县法院坚持把服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融入到法院执法办案全过程,以更有力的司法举措,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和保障。本案是承办法官依法对涉案企业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后,为减轻企业诉讼负担,在平衡各方企业利益并充分听取有关当事人的意见后,“因案制宜”审慎灵活的变更了涉诉企业的财产保全措施,既实现了债权人的债权需要,又积极回应了小微企业对复工复产、盘活现有资产、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期盼。


案例三

释明后当事人申请解除“非必要”保全措施

承办人:戚晓雷

01

基本案情

原告谢某与被告某劳务公司、建筑公司、程某、贺某以及某通讯移动公司徐州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了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0余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沛县法院经审查依法作出裁定,冻结了被告某通讯移动公司徐州分公司银行存款100余万元,后该公司提出被冻结账户系公司基本账户,且其有足够履行能力,并表示愿意提供其不动产作为担保。

02


案件办理


承办法官综合分析本案案情并考虑到该公司的履行能力,认为原告查封被告某通讯移动公司徐州分公司的财产没有必要,且影响该公司正常经营活动,遂向原告进行了法律释明。后原告申请解除了对某通讯移动公司徐州分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03


典型意义


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存在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下,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财产进行保全。法院在审查当事人的保全申请时,应综合考虑案情、案件标的等,并预判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可能性,是否存在判决难以执行等情况。要引导当事人作出合理预期,正确行使法定权利。对于正常运营、偿付能力强的企业,要审慎采取保全措施,合理保护,尽量避免影响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


案例四

高效调解促解封   保障企业运营

承办人:李巍

01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徐州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基础公司)与徐州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置业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某置业公司将杨屯镇某小区拉森钢板桩、H型钢材料及施工承包给某基础公司。某基础公司已施工完毕退场,某置业公司已付工程款100万元,尚欠4072645.9元。某基础公司起诉至沛县法院,并申请保全某置业公司的财产。

02

案件办理

因某基础公司申请保全了某置业公司的公司账户,影响某置业公司经营,承办法官受理后,快速组织双方先行诉前调解。经协调,双方就剩余应付工程价款达成一致,并商定某置业公司于某基础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解除之日(已提交申请)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某基础公司部分工程款,剩余工程款于三个月内分两次付清。某基础公司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并于收到每期工程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某置业公司补齐当期剩余工程款发票。法官于立案后五日内出具了调解书。

03

典型意义

优化营商环境,强化服务企业实效,需要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聚焦关键疏通堵点。本案中,沛县法院通过调解化解当事人双方纠纷,快速高效审结保障企业正常运转,以调解促解封,保障企业账户资金正常流转,促进企业运营发展。


案例五

诉前保全冻结银行账户 积极调解案结事了

承办人:黄文文

01

基本案情

申请人枣庄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枣庄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7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万元。

02

案件办理

法院依法保全后,及时联系原、被告调解,后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22年7月13日申请解除保全,法院受理后当天作出解除保全的民事裁定。

03

典型意义

本案中,沛县法院在诉前保全后秉持“四全调解”原则,及时联系原、被告并在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合意后,第一时间解除保全,最大限度减少因诉前保全给被保全人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以公正司法优化营商环境。


案例六

三载诉讼解疑难   公正司法促发展

承办人:李巍

01

基本案情

苏州某贸易公司与程某于2021年4月15签订采购协议,双方在2022年1月20日进行了对账,总共金额为1822198元。对账后付款条件已经全部达成,苏州某贸易公司向某沛县分公司开具了 100万的发票,第三人委托某沛县分公司支付了20万元,剩余货款一直没有支付。经查,某公司、某沛县分公司曾与程某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协议,某公司、某沛县分公司欠程某履约保证金190万元,还欠工程款上千万元未支付。某公司、某沛县分公司拒绝向程某归还保证金和支付工程款。苏州某贸易公司向沛县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并保全某公司、某沛县分公司财产。

02

案件办理

因苏州某贸易公司申请保全了某公司、某沛县分公司账户,且当事人均在外地,不能参与线下开庭,李巍法官在受理案件后,利用云上开庭,先行组织双方进行线上诉前调解。经法院组织协商,双方就工程款数额达成一致,涉案债权由某公司、某沛县分公司分期向原告支付,于账号解封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一部分工程款,剩余款项分两次于年底前付清。沛县法院于立案后四日内出具了调解书。

03

典型意义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保全作为保护当事人诉权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存在对企业的正常生产造成影响的可能性。平衡当事人双方利益,灵活变更保全措施,快速解决纠纷,在保护当事人权益的同时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是司法保障营商环境的重要途径。

案例七

调解高效解纠纷   灵活保全促发展

承办人:李巍

01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上海某环保公司和徐州某光伏公司签署废水输送系统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上海某环保公司承揽被告年产900MW电池片项目废水输送系统工程,合同总价款2960000元。合同签订后,上海某环保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项下义务,案涉设备已安装完成并竣工验收交付徐州某光伏公司使用。2018年10月23日,经第三方审计单位江苏某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审计,审定价款为2939767.19元。后被告仍结欠原告688143.68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起诉至沛县法院,并申请对徐州某光伏公司进行财产保全。

02


案件办理


沛县法院受理后,本着快速化解纠纷,维护企业正常运营的原则,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沟通协调,双方就工程价款和已付款项没有异议,仅对剩余工程款的利息及支付期限需要协调。考虑到当事人在外地无法线下调解,承办法官通过云上法庭的方式组织线上开庭,协调双方就付款期限达成一致,被告在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后偿还剩余工程款本金,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就案涉工程的工程价款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

03

典型意义

企业发展需要流动资金,而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存在当事人保全企业经营账户的情形。面对当事人诉讼权益的保障和企业的经营发展需求,灵活变通保全措施,高速化解当事人纠纷就显得尤为重要。人民法院要积极延伸司法服务,平衡利益、定纷止争,才能切实保护当事人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为建设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


案例八

助力服务业纾困解难

争当打造公正透明法治环境排头兵

承办人:李林

01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22日,被告江苏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四川省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了施工承建义务并于2019年11月15日通过了工程竣工验收,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1月25日完成了结算,确认结算金额总计15307940.97元。被告已支付工程款1169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

02

案件办理

承办法官了解到原、被告已合作多年,被告陈述因疫情影响,导致经营不善而拖欠工程款。在调查了解、权衡案情后,承办法官多次与原、被告沟通,引导双方先确定最终的欠款金额;在确定了最终的金额后,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对于所欠款项进行分期支付;为了降低对企业生产的影响,最终原告也解除了部分查封财产。该案既为被告资金周转提供了时间,也充分保证了原告的权利,努力打造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

03

典型意义

该案从立案到结案,共用时3天。签订调解协议当天,沛县法院经原告同意解除了对被告部分财产的查封,既保障了当事人权利,也将被告的影响降到了最低。面对压力与挑战,持续推进“六稳六保”,承办法官积极协调双方,既“留住青山,又让青山常绿”,在保障原告权利的同时,又为被告缓解了资金紧张的压力,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近年来

沛县法院坚持全面审查、遵循比例

差异化担保、立审执协作四大原则

妥善办理案件与保障企业生产经营并重

为辖区企业健康发展和

营商环境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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