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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宁一中医备案诊所违规被罚

2023-9-25 11:43:12 来源: 无线睢宁 评论:0

近日

我县一中医备案诊所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诊疗活动

被处以行政处罚



跟着睢小融一起来了解一下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县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对我县一中医备案诊所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中医备案诊所存在执业助理医师独立开展诊疗活动、超出备案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注射活动、对医疗废物处置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等违法违规行为。


案件处理


1.该中医备案诊所使用执业助理医师独立接诊患者,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进行处罚,责令该中医备案诊所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该执业助理医师未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独立为患者进行诊疗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进行处罚,给予其警告,并处罚款壹万元(¥10000.00)的行政处罚。

2.该中医备案诊所超出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罚款壹万元(¥10000.00)的行政处罚,并责令该中医备案诊所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3.该中医备案诊所对医疗废物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伍千元(¥5000.00)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执业。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质,医疗机构人力资源配备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要求,使用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按照国家关于医疗技术和手术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

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

(二)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

(三)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导致医疗质量管理混乱的;

(四)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隐匿不报的;

(五)未按照规定报送医疗质量安全相关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中医诊所应当按照备案的诊疗科目、技术开展诊疗活动,加强对诊疗行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管理,并符合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等有关规定。

中医诊所发布医疗广告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虚假、夸大宣传。

第二十四条 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

(一)因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曾受过行政处罚的;

(二)超出备案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第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

第四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九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的培训,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三)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末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

(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接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五)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

(六)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

(七)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

(八)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

(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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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警示


实行备案管理的中医诊所其诊疗范围有限制的,一是不得提供西医西药服务;二是并非所有的中医药服务都可以开展,如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注射剂、穴位注射等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得开展。如果诊疗范围超出了办法中规定的内容,就不再适用备案管理,要实行审批管理!

中医诊所的市场准入条件放宽,备案后绝对不会放宽监管!依据《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卫生监督机构将自中医诊所备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备案的中医诊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并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以督促中医诊所及从业人员能严格依法执业,提高医疗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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