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虚拟货币引发合同纠纷,沛县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介绍
法院审理
沛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的“C”币是一种类似于比特币的网络虚拟货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及《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等规范性文件,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
从性质上看,“C”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违反法律,不受法律保护。双方因此形成的委托合同关系,因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秩序及禁止买卖虚拟货币的相关规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本案中,王某因故意订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给自己造成的财产损失应由王某自行承担。故,沛县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