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徐州这些地方将征地拆迁!
具体公告(滑动查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徐泉拟征告〔2025〕2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火花街道史庄社区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火花街道史庄社区集体所有土地1.6411公顷(24.6165亩)。其中,农用地1.5655公顷(23.4825亩),含耕地1.2968公顷(19.452亩);建设用地0.0756公顷(1.134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第(二)项情形,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泉山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xzqs.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和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5年4月30日至2025年5月29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5年5月29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徐州市建国西路61号泉山区住建局。(联系人:郝锋;电话:0516-85806223;邮编:2210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泉山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5年4月30日至2025年5月29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火花街道办事处(联系人:沙俊松;电话:13813475152)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9日 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具体公告(滑动查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徐泉拟征告〔2024〕2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泰山街道泰山社区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泰山街道泰山社区集体所有土地0.2326公顷(3.489亩)。其中,建设用地0.2326公顷(3.489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第(二)项情形,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在徐州市泉山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xzqs.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5年4月30日至2025年5月29日。 (二)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5年5月29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徐州市建国西路61号泉山区住建局(联系人:刘海光;电话:0516-85806205;邮编:2210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三)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四)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自2025年4月30日至2025年5月29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分别至所属的泰山街道办事处(联系人:呼彬;电话:13813285308)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9日 具体公告(滑动查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徐泉拟征告〔2024〕4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七里沟街道三官庙社区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七里沟街道三官庙社区集体所有土地0.0285公顷(0.4275亩)。其中,建设用地0.0285公顷(0.4275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第(二)项情形,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在徐州市泉山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xzqs.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5年4月30日至2025年5月29日。 (二)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5年5月29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徐州市建国西路61号泉山区住建局(联系人:刘海光;电话:0516-85806205;邮编:2210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三)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四)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5年4月30日至2025年5月29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分别至所属的七里沟街道办事处(联系人:韩超;电话:0516-83208676)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9日 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泰山街道泰山社区、金山街道金山社区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拟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 具体公告(滑动查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徐泉拟征告〔2024〕3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泰山街道泰山社区、金山街道金山社区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泰山街道泰山社区集体所有土地0.207公顷(3.105亩)。其中,农用地0.0784公顷(1.176亩),含耕地0.0782公顷(1.173亩);建设用地0.1286公顷(1.929亩)。 拟征收金山街道金山社区集体所有土地0.0313公顷(0.4695亩)。其中,农用地0.0313公顷(0.4695亩),含耕地0公顷(0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第(二)项情形,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在徐州市泉山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xzqs.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自2025年4月30日至2025年5月29日。 (二)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5年5月29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徐州市建国西路61号泉山区住建局(联系人:刘海光;电话:0516-85806205;邮编:2210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三)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四)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自2025年4月30日至2025年5月29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分别至所属的泰山街道办事处(联系人:呼彬;电话:13813285308)金山街道办事处(联系人:孙瑞;电话: 13952110774)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9日 具体公告(滑动查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徐泉拟征告〔2024〕5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桃园街道临黄社区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件。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桃园街道临黄社区范围内集体所有土地1.77公顷(26.55亩)。其中,农用地1.066公顷(15.99亩),含耕地0.6724公顷(10.086亩);建设用地0.704公顷(10.56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徐州市泉山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xzqs.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5年4月29日至2025年5月30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5年5月30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徐州市建国西路61号泉山区住建局(联系人:许飞;电话:0516-85779993;邮编:2210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5年4月29日至2025年5月30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所属的桃园街道办事处(联系人:王建军; 电话:85781781)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9日 具体公告(滑动查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二、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九里街道刘楼社区、拾屯街道杨东村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公告期限 本拟征收土地公告期限为2025年4月29日至2025年5月19日。 四、工作安排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上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名或盖章。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五、其他事项 自本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联系人:李森;电话:0516-87620901。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9日 具体公告(滑动查看)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九里街道天齐社区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二、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九里街道天齐社区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公告期限 本拟征收土地公告期限为2025年4月29日至2025年5月19日。 四、工作安排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上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名或盖章。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五、其他事项 自本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联系人:李森;电话:0516-87620901。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9日 具体公告(滑动查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二、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九里街道天齐社区,拾屯街道杨东村、杨西村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公告期限 本拟征收土地公告期限为2025年4月29日至2025年5月19日。 四、工作安排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上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名或盖章。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五、其他事项 自本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联系人:李森;电话:0516-87620901。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9日 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新沂市瓦窑镇吕庄村集体土地26.1989公顷(其中耕地22.0417公顷、其他农用地4.1572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转用和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苏政挂C〔2025〕00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将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新沂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2025年度第1101批实施方案。 二、征收土地位置 具体位置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勘测定界图 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墨河街道马场村、马场村十三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拟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 具体公告(滑动查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新拟征地通〔2025〕5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墨河街道马场村、马场村十三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拟征收墨河街道马场村集体所有土地4.7214公顷(70.821亩)。其中,农用地4.7198公顷(70.797亩),含耕地0.0977公顷(1.4655亩);未利用地0.0016公顷(0.024亩); 2.拟征收墨河街道马场村十三组集体所有土地0.0263公顷(0.3945亩)。其中,农用地0.0263公顷(0.3945亩),含耕地0.0184公顷(0.276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 本公告在新沂市政府门户网站(www.xy.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街道)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5年5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 2. 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5年5月31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新沂市公园路28号(联系人:孟凡刚;电话:0516-88893280;邮编:2214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 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新沂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5年5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新沂市发展大道99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楼406室(联系人:邓川江;电话:0516-88610979)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新沂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