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隐瞒行程轨迹
3月15日,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通报,无锡一男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立案侦查,并追究刑事责任。无锡市人民医院在核酸检测中发现李某旭检测结果呈阳性。经调查,近日,李某旭两次驾车往返上海,未主动向所在社区报备,在“门铃行动”期间也未向核查人员主动报告,且未按照无锡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发布的第78号通告要求落实居家健康监测,仍多次外出,致使新冠肺炎有传播危险。李某旭的行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已对其立案侦查,并追究刑事责任。
3月5日,西安市姚某某曾与确诊病例同处西安市未央区开元路福建海鲜楼,在西安市防疫指挥部相关轨迹公布后,其明知自己和确诊病例有轨迹交集,却未按照防疫措施要求主动向社区、单位报备,且在自身已出现明显不适症状后仍未报告疾控部门,自行服药并多次出入公共场所,致使十余人感染新冠肺炎。姚某某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其立案侦查。
2月13日,海安市居民高某某(男,7岁)从苏州返海入学。同日,其监护人高某(男,34岁)获知社区及学校正在动员申报疫情发生地旅居史,高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故意隐瞒疫情发生地行程,向孩子所在的幼儿园提供虚假行程信息,其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2月21日,海安警方依法对其予以罚款二百元行政处罚。
故意绕道出行
伪造核酸检测报告
曹某为逃避宿迁市宿豫区某卡口的疫情防控检查,使用变造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报告企图蒙混过关,结果被当场查获,曹某被依法行政拘留。
违反规定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
3月7日,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接群众举报称,在东风新村某棋牌室内有人聚众赌博。接警后,民警迅速前往处置,现场查获涉赌人员4名。经查,参与赌博的4人因赌资未达到处罚标准,民警对4人进行了批评教育。经营者徐某违反《南通市疫情防控2022年第1号通告》中“所有棋牌室、麻将室一律暂停开放”的规定,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徐某处以200元罚款的处罚,并要求该棋牌室暂停营业。
连云港赣榆区五名男子违规聚众打麻将被处罚。3月6日13时许,赣榆公安分局海头海防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在海前村一路边店内有人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聚众打麻将。接报后,民警迅速前往查处,将五人传唤审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赣榆警方依法对祁某等五人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分别作出警告处罚。
违规擅自营业
3月11日上午,板浦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检查时发现,辖区内一纺织车间在疫情管控期间仍然生产作业,拒不执行海州区突发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指挥部在2022年3月7日发布的《海州区突发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指挥部社会及社区防控组通告》。该公司负责人钱某(男)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发布的决定、命令。板浦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钱某给予行政处罚。
3月11日,洪门派出所民警在海州区洪门工业园检查发现,某实业有限公司在疫情期间仍然生产作业,拒不执行海州区突发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指挥部在2022年3月7日发布的《海州区突发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指挥部社会及社区防控组通告》。该公司负责人赵某某(女)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发布的决定、命令,洪门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给予行政处罚。
未执行“戴口罩”“测体温”等疫情防控措施
3月15日,扬州邗江区昌建广场沿街某烟酒店未按规定对顾客进行体温监测、扫“扬城扫码通”。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对该烟酒店依法查处并对该店当班店员吴某某予以行政处罚;仪征市大仪镇振仪路某生活超市未按规定要求进入超市人员扫“扬城扫码通”。仪征市公安局对该超市依法查处并对该超市防疫工作人员董某某予以行政处罚;生态科技新城杭集镇三星路某奶茶店未按规定要求进店人员扫“扬城扫码通”。扬州市公安局生态科技新城分局对该奶茶店依法查处并对该店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3月12日上午,板浦派出所民警巡逻检查时发现,板浦中正街周某某家超市在疫情管控期间未落实对来往顾客查验健康码、登记、测温等防疫措施,老板周某某(女)涉嫌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板浦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给予行政处罚。
宿迁市泗洪县某快递公司未执行员工全员佩戴口罩、收寄邮件全部消毒等疫情防控规定,公司直接责任人员姚某被依法行政处罚。
不配合封控管理
3月13日11时许,在大庆东路与通灌南路交界处防疫卡口,杨某某(男)以钻隔离挡板的方式私下离开防疫管控区,被卡口执勤民警发现,杨某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路南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给予行政处罚。
连云港海州区一女子违规翻越护栏进入封禁小区被处罚。3月8日11时许,海州公安分局新东派出所民警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发现,一女子在明知疫情防控期间小区南门被封禁不能通行的情况下,依然从南门栏杆缺口处违规翻入小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海州警方依法对孙某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处罚。
强行闯卡并辱骂或殴打防疫工作人员
3月13日12时许,李某某(男)骑车从海州四季农贸市场向张道口方向前进,路过八中队卡口处,不遵守防疫规定,与交警发生争执并闯卡,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发布的决定、命令,洪门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给予行政处罚。
3月13日22时许,范某(男)在海州区锦屏镇朐山防疫卡口处,因外出被拒,当场与卡口工作人员发生口角,并对工作人员进行殴打,范某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锦屏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范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处罚。
3月11日12时许,钱某(男)在海州区洪门路八中队处拒绝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查验并执意闯卡,钱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发布的决定、命令。洪门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钱某给予行政处罚。
海州区浦南镇一女子闯卡并殴打防疫工作人员被拘留。3月7日晚22时许,浦南镇新圩村女子张某某在疫情管制期间执意闯卡,在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劝阻无果后,多次骑电动车冲撞工作人员,并对其进行推搡、殴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海州警方依法对张某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500元处罚。
编造虚假疫情信息
3月14日下午,泰兴市公安局燕头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一小区业主在其业主微信群里发布不实消息民警立即开展调查。经查,当天下午3时许,周某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将自己在网上看到的视频发到其所在的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并在群内虚构称,此视频系疫情期间发生在泰兴某小区的一起小孩因上网课问题引发的跳楼事件。这一不实消息随后被转发至其他微信群,产生了不良社会影响。周某的行为已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目前,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其行政处罚。
连云港灌南县2名男子网上发表涉疫虚假言论被处罚。3月10日,灌南县男子刘某、张某分别通过某短视频平台发表虚假言论,引起当地网友恐慌,公安机关经查证属涉疫虚假信息,灌南警方依法对刘某、张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破坏防疫设施
3月12日早晨,启东市惠萍镇辖区内,一处因疫情防控需要放置的移动板房被发现遭人为损坏。接警后,惠萍派出所立刻展开调查,成功抓获酒后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及扰乱防疫秩序的郭某等3名违法行为人。目前,启东警方已依法对郭某等3人分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和七日的处罚。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如实登记报备有关事项。对拒不执行疫情防控规定的,公安机关将坚决打击,绝不手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