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犬伤人 主人难辞其咎!
恶犬伤人
究其原因大多是
源于狗主人缺乏责任心
疏忽大意,不规范养犬
近日,某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恶犬伤人纠纷。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王某务农完毕后,回家途中经过戴某家门口时,戴某畜养的大型猛犬忽然窜出,将王某扑倒在地,造成右肩部位受伤。次日,因伤势严重,王某被家人及戴某共同送往医院治疗,戴某作为案涉猛犬的饲养人,却拒不赔偿,王某遂将戴某起诉至华龙区法院。
法院审理
本案中,被告(戴某)饲养的猛犬将原告(王某)扑倒导致其受伤,并非原告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而是被告对其饲养的狗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所导致,被告做为猛犬的饲养人和管理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辩称涉事猛犬并非其本人所养,是案外人饲养并管理,但其在调解过程对该主张陈述前后矛盾,事发后也是由被告出面处理此事,且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因此,法院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第1246条规定,判决支持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该案件判决后被告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依法文明养犬不是“自家”小事,而是关乎人民生活安全感和幸福感的“大家”事。请广大动物饲养人依法、科学、文明饲养,自觉尽到看护管理责任,既为他人建立安全屏障,也为自己避免纠纷筑起堤坝。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行为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